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3 02: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請求家屬郵寄包裏注意事項 8
捌  包裹單內容如與申請單不符之物品,應自費退回或自意願廢棄之,並
    設簿登紀。
民國 92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8
捌  包裹單內容如與申請單不符之物品,應自費退回或自意願廢棄之,並
    設簿登紀。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8
捌  包裹單內容如與申請單不符之物品,自費退回或自意願廢棄之,任擇
    一項,並設簿紀錄。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