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5: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哺(集)乳室管理維護注意事項 10
十  為加強便民措施,收容人家屬、親友至本所辦理接見,遇需要育嬰哺
    乳時向總務科財產股辦理登記使用。
民國 91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10
十  為加強便民措施,收容人家屬、親友至本所辦理接見,遇需要育嬰哺
    乳時向總務科財產股辦理登記使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