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3 04: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不適於「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處遇考核實施要點」審查應行注意事項 5
五  新收之受處分人 (含移入所受處分人) 經調查分類結果認定有不適於
    處遇之必要時,由衛生科做有關身心方面之認定,並填寫審查表會相
    關單位簽註意見,再提審查小組審查。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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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新收之受處分人 (含移入所受處分人) 經調查分類結果認定有不適於
    處遇之必要時,由衛生科做有關身心方面之認定,並填寫審查表會相
    關單位簽註意見,再提審查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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