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2: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來賓參觀訪問注意事項 3
三  參訪人員如欲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應事先出具公函或提出申請 (敘
    明機關團體名稱、參訪目的、日期、人數及參訪者姓名、職業、地址
    等) ,經  所長核准後為之。臺灣地區以外之機關、團體、大眾傳播
    媒體申請或應邀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時,應報經  法務部之核准。
民國 9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3
三  參訪人員如欲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應事先出具公函或提出申請 (敘
    明機關團體名稱、參訪目的、日期、人數及參訪者姓名、職業、地址
    等) ,經  所長核准後為之。臺灣地區以外之機關、團體、大眾傳播
    媒體申請或應邀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時,應報經  法務部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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