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各機關、團體、學校及傳播媒體 (以下簡稱參訪人員) 為研究學術或 有正當理由申請至本所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時,應確實遵照「監獄 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部頒「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受理大眾傳播 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 注意事項」暨「政風機構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辦理外,並依本注意事 項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