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3: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來賓參觀訪問注意事項 17
十七  參訪人員有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點情事
      者應立即禁止或糾正之;並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參觀、訪
      問、採訪或攝影。
民國 9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17
十七  參訪人員有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點情事
      者應立即禁止或糾正之;並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參觀、訪
      問、採訪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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