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1: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來賓參觀訪問注意事項 10
十  參訪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拍照、錄影收容人之正面,並不得與收容人
    交談或傳遞物品。
民國 9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10
十  參訪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拍照、錄影收容人之正面,並不得與收容人
    交談或傳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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