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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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役男積分考核要點 4
肆 懲罰: 一 累積負分至二分,罰勤一次,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二 累積負分至四分,罰勤二次,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三 累積負分至四分,重新計算。
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4
肆 懲罰: 一 累積負分至二分,罰勤一次,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二 累積負分至四分,罰勤二次,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三 累積負分至四分,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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