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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役男積分考核要點 2
貳  考核內容及積分:
    甲  正向計分部分:
        一  以下行為加計積分一~二分:
            1 籌辦或主持各項活動表現優異者。
            2 個人內務成績每週統計列最優者。
            3 對交辦事項不辭勞怨達成任務者。
            4 主動處理公益事務者。
            5 主動反應不良現象並作適當建議,經採納者。
            6 職前講習或在職訓練之成績列最優者。
            7 配屬個股績效優良列全處前三名。
            8 其他相當於前開之優良事跡。
        二  以下行為加計積分0.五~一分:
            1 參加各種慶典、集會、活動,熱心負責,表現優良者。
            2 擔任講習或訓練之助教、輔助教官,有良好績效者。
            3 擔任值星 (日) 期間內,負責盡職,有特殊表現者。
            4 對同仁之疾苦能熱心照顧並救助者。
            5 職前講習或在職訓練之成績列次優良者。
            6 個人內務成績每週統計列次優者。
            7 配屬個股績效優良列全處前四、五名。
            8 其他相當於前開之優良事蹟。
    乙  負向計分部分:
        一  以下行為減計積分一~二分
            1 未經報備,擅以本處名義參加對外活動,情節輕微者。
            2 浪費能源情節嚴重者。
            3 隨地吐痰、亂丟紙屑、果皮、煙蒂者。
            4 內務成績連續兩週統計列最劣者。
            5 未經報准而使用私人電器者。
            6 不愛惜公物,不當使用或任意放置者。
            7 不在規定時間、地點吸煙者。
            8 不按時就寢、起床者。
            9 參加各種活動,未盡職責或不遵守時間出席,情節輕微者
              。
           10 休息、自修或上課時間,高聲喧嘩妨礙秩序者。
           11 擔任值星 (日) 人員,未盡職責者。
           12 髮式不合規定,蓄髮不依規定整理者。
           13 服裝不整潔者。
           14 清潔責任區或內務,髒亂而不整理者。
           15 不依規定時間、地點會客或不遵守會客規則者。
           16 其他相當於前開之劣跡者。
       二  以下行為減計積分0.五~一分。
           1 擅自撕揭、塗抹標語、公告,尚無不良用意者。
           2 在寢室內任意黏貼或釘掛者。
           3 不依規定時間、地點曝曬衣物、被褥者。
           4 其他相當於前開之劣跡者。
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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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考核內容及積分:
    甲  正向計分部分:
        一  以下行為加計積分一~二分:
            1 籌辦或主持各項活動表現優異者。
            2 個人內務成績每週統計列最優者。
            3 對交辦事項不辭勞怨達成任務者。
            4 主動處理公益事務者。
            5 主動反應不良現象並作適當建議,經採納者。
            6 職前講習或在職訓練之成績列最優者。
            7 配屬個股績效優良列全處前三名。
            8 其他相當於前開之優良事跡。
        二  以下行為加計積分0.五~一分:
            1 參加各種慶典、集會、活動,熱心負責,表現優良者。
            2 擔任講習或訓練之助教、輔助教官,有良好績效者。
            3 擔任值星 (日) 期間內,負責盡職,有特殊表現者。
            4 對同仁之疾苦能熱心照顧並救助者。
            5 職前講習或在職訓練之成績列次優良者。
            6 個人內務成績每週統計列次優者。
            7 配屬個股績效優良列全處前四、五名。
            8 其他相當於前開之優良事蹟。
    乙  負向計分部分:
        一  以下行為減計積分一~二分
            1 未經報備,擅以本處名義參加對外活動,情節輕微者。
            2 浪費能源情節嚴重者。
            3 隨地吐痰、亂丟紙屑、果皮、煙蒂者。
            4 內務成績連續兩週統計列最劣者。
            5 未經報准而使用私人電器者。
            6 不愛惜公物,不當使用或任意放置者。
            7 不在規定時間、地點吸煙者。
            8 不按時就寢、起床者。
            9 參加各種活動,未盡職責或不遵守時間出席,情節輕微者
              。
           10 休息、自修或上課時間,高聲喧嘩妨礙秩序者。
           11 擔任值星 (日) 人員,未盡職責者。
           12 髮式不合規定,蓄髮不依規定整理者。
           13 服裝不整潔者。
           14 清潔責任區或內務,髒亂而不整理者。
           15 不依規定時間、地點會客或不遵守會客規則者。
           16 其他相當於前開之劣跡者。
       二  以下行為減計積分0.五~一分。
           1 擅自撕揭、塗抹標語、公告,尚無不良用意者。
           2 在寢室內任意黏貼或釘掛者。
           3 不依規定時間、地點曝曬衣物、被褥者。
           4 其他相當於前開之劣跡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