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 13
十三、分署於收到法院准許管收之裁定書、管收票時,應報告分署長後執
      行管收。如被裁定管收之人不在場者,由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同行
      並送達裁定書,送達證書應送交原裁定法院。
      執行員執行管收必要時,得請司法警察協助。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13
十三、分署於收到法院准許管收之裁定書、管收票時,應報告分署長後執
      行管收。如被裁定管收之人不在場者,由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同行
      並送達裁定書,送達證書應送交原裁定法院。
      執行員執行管收必要時,得請司法警察協助。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13
十三、行政執行處於收到法院准許管收之裁定書、管收票時,應報告處長
      後執行管收。如被裁定管收之人不在場者,由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
      同行並送達裁定書,送達證書應送交原裁定法院。
      執行員執行管收必要時,得請司法警察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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