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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8: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4
四  辦理移交應製作移交清冊,由地方法院各承辦股按收案年度之先後,
    依序記載事件之案號、案由、債務人 (義務人) 姓名、卷宗數、外放
    證物名稱與數量、事件移交時之進行程度及移交事件之總件數 (如清
    冊格式) ;地方法院自留移交清冊三份,並備三份送行政執行處。

附件  清冊格式
      地方法院      股未結案件移交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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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案號│案由│債務 (義務) 人姓名│宗│證物│進行程度│備│
│年度│    │    │                  │數│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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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4
四  辦理移交應製作移交清冊,由地方法院各承辦股按收案年度之先後,
    依序記載事件之案號、案由、債務人 (義務人) 姓名、卷宗數、外放
    證物名稱與數量、事件移交時之進行程度及移交事件之總件數 (如清
    冊格式) ;地方法院自留移交清冊三份,並備三份送行政執行處。

附件  清冊格式
      地方法院      股未結案件移交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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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案號│案由│債務 (義務) 人姓名│宗│證物│進行程度│備│
│年度│    │    │                  │數│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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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