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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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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2
二 各行政執行處與各地方法院應分別指定辦理移交及監交人員,共同辦 理移交事宜。
民國 89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2
二 各行政執行處與各地方法院應分別指定辦理移交及監交人員,共同辦 理移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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