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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15: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少年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9 條
行政室職掌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繕打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研考及法令規章之蒐集、登錄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經費出納事項。
五、建築修繕事項。
六、受戒治人入所、出所及各項費用之收取事項。
七、受戒治人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八、受戒治人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九、受戒治人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十、受戒治人福利之籌劃及督導事項。
十一、受戒治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十二、工友、技工及車輛之調派事項。
十三、財產、物品管理及宿舍之維護事項。
十四、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訂定
第 9 條
行政室職掌如下:
一  文件之收發、繕打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  研考及法令規章之蒐集、登錄事項。
三  印信典守事項。
四  經費出納事項。
五  建築修繕事項。
六  受戒治人入所、出所及各項費用之收取事項。
七  受戒治人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八  受戒治人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九  受戒治人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一○  受戒治人福利之籌劃及督導事項。
一一  受戒治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一二  工友、技工及車輛之調派事項。
一三  財產、物品管理及宿舍之維護事項。
一四  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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