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5: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少年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5 條
社工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入所指導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事項。
四、受戒治人家庭與社會關係之評估及處理事項。
五、社會資源之運用事項。
六、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事項。
七、其他社會工作事項。
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訂定
第 5 條
社工科職掌如下:
一  受戒治人入所指導事項。
二  受戒治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  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事項。
四  受戒治人家庭與社會關係之評估及處理事項。
五  社會資源之運用事項。
六  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事項。
七  其他社會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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