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6:0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花蓮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室及處理
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女所。
五、衛生科。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十、政風室。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室及處理
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女所。
五、衛生科。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一○、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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