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5: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竹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8 條
衛生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所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之保管與指導事項。
二、關於傳染病之預防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藥癮戒治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身體健康檢查及尿液之採集、檢驗事項。
五、關於受戒治人疾病之治療及轉診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心理輔導及心理疾病治療事項。
七、關於病舍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關於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十、關於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呈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8 條
衛生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所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之保管與指導事項。
二、關於傳染病之預防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藥癮戒治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身體健康檢查及尿液之採集、檢驗事項。
五、關於受戒治人疾病之治療及轉診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心理輔導及心理疾病治療事項。
七、關於病舍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關於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一○、關於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呈報及通知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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