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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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18
十八 證人自動到庭作證者,檢察機關得斟酌情況比照本要點支給日費、 旅費。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18
十八 證人自動到庭作證者,檢察機關得斟酌情況比照本要點支給日費、 旅費。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18
十八 證人自動到庭作證者,檢察機關得斟酌情況比照本要點支給日費、 旅費。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18
十八 證人自動到庭作證者,法院得斟酌情況比照本要點支給日費、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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