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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14
十四  鑑定人之報酬,經請求而必需支給者,應由承辦單位主動提供鑑定
      案件申請報酬報告表一式二份 (如格式六) ,鑑定人填明各欄,經
      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並以一份送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附傳票移送出納人員付款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14
十四  鑑定人之報酬,經請求而必需支給者,應由承辦單位主動提供鑑定
      案件申請報酬報告表一式二份 (如格式六) ,鑑定人填明各欄,經
      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並以一份送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附傳票移送出納人員付款
      。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14
十四  鑑定人之報酬,經請求而必需支給者,應由承辦單位主動提供鑑定
      案件申請報酬報告表一式二份 (如格式六) ,鑑定人填明各欄,經
      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並以一份送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附傳票移送出納人員付款
      。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14
十四  鑑定人之報酬,經請求而必需支給者,應由承辦單位主動提供鑑定
      案件申請報酬報告表一式二份 (如格式六) ,鑑定人填明各欄,經
      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並以一份送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附傳票移送出納人員付款
      。

      格式六
               (      )   法  院  檢  察  署
          鑑  定  案  件  申  請  報  酬  報  告  表
                                      年  月  日字  號
      ┌───┬─────┬──┬─────┬────┐
      │鑑定人│          │住所│          │機關長官│
      │姓  名│          │    │          │        │
      ├───┼─────┼──┼─────┼────┤
      │案  由│          │案號│          │        │
      ├───┼─────┴──┴─────┼─┬──┤
      │鑑  定│                            │檢│主辦│
      │      │                            │察│會計│
      │事  項│                            │官│人員│
      ├───┴──────────────┼─┼──┤
      │    所      需      報      酬      │  │    │
      ├─────┬──┬──┬──┬───┤  │    │
      │鑑定項目  │    │    │    │      │  │    │
      ├─┬─┬─┤工作│計酬│計酬│說  明│  │    │
      │名│數│單│時間│標準│金額│      │  │    │
      │稱│量│位│    │    │    │      │  │    │
      ├─┼─┼─┼─┬┼─┬┼─┬┼───┤  │    │
      │  │  │  │  ││  ││  ││      ├─┴──┤
      ├─┼─┼─┼─┼┼─┼┼─┼┼───┤申 請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收訖│ (簽章) │
      │  領款:         (簽章)             │        │
      │                                    │        │
      └──────────────────┴────┘
      說明:本報告表由鑑定人於鑑定案件前填寫一式二份並簽名蓋章,
            檢附有關憑證送檢察官及會計室陳經機關長官核章後,以一
            份送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附支出傳票送出納人員付款
            。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14
十四  鑑定之人報酬,經請求而必需支給者,應由鑑定人於鑑定前向承辦
      單位索取鑑定案件申請報酬報告表一式二份 (如格式六) ,填明各
      欄報經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簽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
      人核准,並以一份送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附傳票移出納室付
      款。

 (格式六)
                             地方法院檢察處
                鑑定案件申請報酬報告表     年  月  日字第     號
┌─────┬────────┬──┬──────┬─────┐
│鑑定人姓名│                │住所│            │機關長官  │
├─────┼────────┼──┼──────┼─────┤
│案      由│                │案號│            │          │
├─────┼────────┴──┴──────┤          │
│ 鑑定事項 │                                    │          │
├─────┴──────────────────┼─┬───┤
│                                                │檢│主辦會│
│          所          需          報      酬    │察│計人員│
│                                                │官│      │
├────────┬────┬────┬──┬──┼─┼───┤
│鑑  定  項  目  │        │        │報酬│    │  │      │
├──┬──┬──┤工作時間│計酬標準│金額│說明│  │      │
│名稱│數量│單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  請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cm …………………………………
說明:本報告表由鑑定人於鑑定案件前填寫一式二份並簽名蓋章,檢附有
      關憑證送檢察官及會計室陳經機關長官核章後,以一份送原承辦單
      位附卷存查,一份附支出傳票送出納室付款。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