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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13: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12
十二  證人收到前項旅費,應即到庭作證,並於訊問完畢後向總務單位補
      辦申請日費、旅費手續,填寫證人日費旅費預借結算表 (如格式五
      ) ,由會計室核計應發日費、旅費數額,扣除預借之旅費,其餘額
      移由總務單位在零用金內發給。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12
十二  證人收到前項旅費,應即到庭作證,並於訊問完畢後向總務單位補
      辦申請日費、旅費手續,填寫證人日費旅費預借結算表 (如格式五
      ) ,由會計室核計應發日費、旅費數額,扣除預借之旅費,其餘額
      移由總務單位在零用金內發給。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12
十二  證人收到前項旅費,應即到庭作證,並於訊問完畢後向總務單位補
      辦申請日費、旅費手續,填寫證人日費旅費預借結算表 (如格式五
      ) ,由會計室核計應發日費、旅費數額,扣除預借之旅費,其餘額
      移由總務單位在零用金內發給。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12
十二  證人收到前項旅費,應即到庭作證,並於訊問完畢後向總務單位補
      辦申請日費、旅費手續,填寫證人預借日費、旅費結算表 (如格式
      五) ,由會計室核計應發日費、旅費數額,扣除預借之旅費,其餘
      額移由總務單位在零用金內發給。

      格式五

           (        )   法  院  檢  察  署
        證  人  預  借  日  費  旅  費  結  算  表
      ┌─────────────────┬─────┐
      │證人:                            │機關長官  │
      ├─────────────────┼─────┤
      │身份證統一編號:                  │          │
      ├─────────────────┤          │
      │住所:                            │          │
      ├─────────────────┤          │
      │案由:                            ├─────┤
      ├─────────────────┤主  辦  會│
      │案號:                            │計  人  員│
      ├───┬─────────────┼─────┤
      │出  庭│自                 起     │          │
      │      │ 民國 年 月 日 時 共 日 時│          │
      │時  日│  至               止     │          │
      ├───┼───┬───┬─────┤          │
      │    年│起  訖│日費  │旅費      │          │
      ├─┬─┤      ├─┬─┼─┬─┬─┼─────┤
      │月│日│      │膳│宿│火│汽│飛│申  請  人│
      │  │  │地  點│費│費│車│車│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  章) │
      ├─┴─┴───┴─┴─┴─┴─┴─┴─────┤
      │本表應發日費旅費計      元扣除預借旅費    元外│
      │                                              │
      │計  發    元  整    此  據         (簽名蓋章) │
      │                                              │
      │                    領款人:           (簽章) │
      └───────────────────────┘
      說明:
      一  本報告表由證人或鑑定人依式填寫二份送會計室陳轉機關長官
          核准後,以一份送還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移總務科在零
          用金內支付。
      二  如證人或鑑定人無法填寫時,得由出納人員代填交申請人簽名
          蓋章。
      三  證人如已預借旅費,應於表列應發日費旅費總數內扣除,並按
          其扣除後餘額支給之。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12
十二  證人收到前項旅費,應即到庭作證,並於訊問完畢後向總務單位補
      辦申請日費、旅費手續,填寫證人預借日旅費結算表 (如格式五)
      ,由會計室核計應發日旅費數額,扣除預借之旅費,其餘額移由總
      務單位在零用金內發給。

 (附式五)
                        地方法院檢察處
                    證人方鑑定人預借日旅費結算表
                                                  字第
┌─────────────────────────┬────┐
│證  人                       身 分 證             │機關長官│
│      姓名          住所                          │        │
│鑑定人                       統一編號             │        │
├─────────────────────────┤        │
│                                                  │        │
│案由              案號                            │        │
│                                                  │        │
├─────┬───────────────────┼────┤
│出庭或    │自                        起          │主    辦│
│      時日│  民國   年   月   日   時  共   日   │        │
│鑑  定    │至                        止          │會計人員│
├──┬──┼───────┬───────────┼────┤
│    │起訖│日          費│旅                  費│        │
│月日│    ├───┬───┼───┬───┬───┤        │
│    │地點│膳  費│宿  費│火  車│汽車費│飛機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 請 人│
├──┴──┴───┴───┴───┴───┴───┴────┤
│附本表應發日旅費計            元除扣除預借旅費              │
│註            元外計實發          整             (簽名蓋章) │
└──────────────────────────────┘
……………………………………… 10cm ……………………………………
說明:一  本報告表由證人或鑑定人依式填寫二份送會計室核轉機關長官
          核准後,以一份送還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移總務科在零
          用金內支付。
      二  如證人或鑑定人無法填寫時得由出納人員代填交申請人簽名蓋
          章。
      三  證人如已預借旅費應於表列應發日費旅費總數內扣除並按其扣
          除後餘額支給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