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證人收到前項旅費,應即到庭作證,並於訊問完畢後向總務單位補 辦申請日費、旅費手續,填寫證人日費旅費預借結算表 (如格式五 ) ,由會計室核計應發日費、旅費數額,扣除預借之旅費,其餘額 移由總務單位在零用金內發給。
十二 證人收到前項旅費,應即到庭作證,並於訊問完畢後向總務單位補 辦申請日費、旅費手續,填寫證人預借日費、旅費結算表 (如格式 五) ,由會計室核計應發日費、旅費數額,扣除預借之旅費,其餘 額移由總務單位在零用金內發給。 格式五 ( ) 法 院 檢 察 署 證 人 預 借 日 費 旅 費 結 算 表 ┌─────────────────┬─────┐ │證人: │機關長官 │ ├─────────────────┼─────┤ │身份證統一編號: │ │ ├─────────────────┤ │ │住所: │ │ ├─────────────────┤ │ │案由: ├─────┤ ├─────────────────┤主 辦 會│ │案號: │計 人 員│ ├───┬─────────────┼─────┤ │出 庭│自 起 │ │ │ │ 民國 年 月 日 時 共 日 時│ │ │時 日│ 至 止 │ │ ├───┼───┬───┬─────┤ │ │ 年│起 訖│日費 │旅費 │ │ ├─┬─┤ ├─┬─┼─┬─┬─┼─────┤ │月│日│ │膳│宿│火│汽│飛│申 請 人│ │ │ │地 點│費│費│車│車│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 章) │ ├─┴─┴───┴─┴─┴─┴─┴─┴─────┤ │本表應發日費旅費計 元扣除預借旅費 元外│ │ │ │計 發 元 整 此 據 (簽名蓋章) │ │ │ │ 領款人: (簽章) │ └───────────────────────┘ 說明: 一 本報告表由證人或鑑定人依式填寫二份送會計室陳轉機關長官 核准後,以一份送還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移總務科在零 用金內支付。 二 如證人或鑑定人無法填寫時,得由出納人員代填交申請人簽名 蓋章。 三 證人如已預借旅費,應於表列應發日費旅費總數內扣除,並按 其扣除後餘額支給之。
十二 證人收到前項旅費,應即到庭作證,並於訊問完畢後向總務單位補 辦申請日費、旅費手續,填寫證人預借日旅費結算表 (如格式五) ,由會計室核計應發日旅費數額,扣除預借之旅費,其餘額移由總 務單位在零用金內發給。 (附式五) 地方法院檢察處 證人方鑑定人預借日旅費結算表 字第 ┌─────────────────────────┬────┐ │證 人 身 分 證 │機關長官│ │ 姓名 住所 │ │ │鑑定人 統一編號 │ │ ├─────────────────────────┤ │ │ │ │ │案由 案號 │ │ │ │ │ ├─────┬───────────────────┼────┤ │出庭或 │自 起 │主 辦│ │ 時日│ 民國 年 月 日 時 共 日 │ │ │鑑 定 │至 止 │會計人員│ ├──┬──┼───────┬───────────┼────┤ │ │起訖│日 費│旅 費│ │ │月日│ ├───┬───┼───┬───┬───┤ │ │ │地點│膳 費│宿 費│火 車│汽車費│飛機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 請 人│ ├──┴──┴───┴───┴───┴───┴───┴────┤ │附本表應發日旅費計 元除扣除預借旅費 │ │註 元外計實發 整 (簽名蓋章) │ └──────────────────────────────┘ ……………………………………… 10cm …………………………………… 說明:一 本報告表由證人或鑑定人依式填寫二份送會計室核轉機關長官 核准後,以一份送還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移總務科在零 用金內支付。 二 如證人或鑑定人無法填寫時得由出納人員代填交申請人簽名蓋 章。 三 證人如已預借旅費應於表列應發日費旅費總數內扣除並按其扣 除後餘額支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