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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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9
九 經辦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收或參與樣品材料檢 驗工作;驗收接管人員不得辦理監驗及檢驗工作。
民國 80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9
九 經辦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收或參與樣品材料檢 驗工作;驗收接管人員不得辦理監驗及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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