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7
七  營繕工程應由承辦單位按日備具施工紀錄,記載每日耗用人工與材料
    數量及工作進度,會計單位應隨時派員實施抽查。
民國 80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7
  七  營繕工程應由承辦單位按日備具施工紀錄,記載每日耗用人工與材料
      數量及工作進度,會計單位應隨時派員實施抽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