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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9: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3
三  招標、比價、議價之監辦程序如左:
 (一) 營繕工程或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以上者,
      除函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視外,並應函請其上級機關及本部派員監視
      。
 (二) 營繕工程未達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而在其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應函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視。
 (三) 購置財物未達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而在其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
      上者,應函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視。
 (四) 營繕工程未達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購置財物未達
      同條例所定一定金額百分之十者,由主辦機關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
      派員監辦。
民國 80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3
  三  招標、比價、議價之監辦程序如左:
   (一) 營繕工程或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以上者,
        除函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視外,並應函請其上級機關及本部派員監視
        。
   (二) 營繕工程未達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而在其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應函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視。
   (三) 購置財物未達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而在其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
        上者,應函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視。
   (四) 營繕工程未達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購置財物未達
        同條例所定一定金額百分之十者,由主辦機關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
        派員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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