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4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提列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處理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監所,指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戒治 所及少年矯正學校;所稱收容人指監所之收容人或學生。
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2
二 本要點所稱監所,指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及看守所。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