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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9: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員工子女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8
八  本部員工申請子女獎助學金時,應填具申請表乙份,並檢附上一學期
    學校成績證明或成績單,逕送本部人事處彙辦,核定後造冊送法務通
    訊雜誌社。
    無法依前項規定檢附學校成績證明或成績單正本者,得將其影本送請
    所屬單位主管驗證,並於影本上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及主管章戳後
    代之。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8
八  本部員工申請子女獎助學金時,應填具申請表乙份,並檢附上一學期
    學校成績證明或成績單,逕送本部人事處彙辦,核定後造冊送法務通
    訊雜誌社。
    無法依前項規定檢附學校成績證明或成績單正本者,得將其影本送請
    所屬單位主管驗證,並於影本上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及主管章戳後
    代之。
民國 91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8
八  申請標準:
 (一) 大專 (包括二專、三專暨五專四、五年級)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
      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其中體育科
      目如學校規定免修者,亦可申請,惟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須
      比較體育成績時,則以有體育成績者為優先。
 (二) 高中 (包括五專一、二、三年級、高職)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
      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
 (三) 國中一般學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藝能學科除體育成績在七十
      分以上,其餘各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四) 國小各科成績除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外,其餘各科成績均在八十
      分以上者。如以等第方式評定者,則按其等第所對照之分數,體育
      為七十分以上,其餘各科為八十分以上者。
 (五) 各組申請人如係「身心障礙」者,其體育成績除未修 (含免修) 者
      外,為六十分以上。但應附繳殘障手冊影本。
 (六) 以上各項成績,除國小組外,應以阿拉伯數字評分紀錄為原則。
 (七) 各項獎學金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規定名額時,依下列規定決定優先
      順序,各組得獎最後一名有數人成績相同者,則該成績相同之數人
      均發給獎助學金,但經費不足時,則抽籤決定一名。
      大專組:以學業成績決定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比較操行成績,
              學業及操行兩者成績相同,再以體育成績為準,決定優先
              順序,並以有體育成績者為優先。
      高中組:以學業成績決定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比較操行成績,
              學業及操行兩者成績相同,再以體育成績為準,決定優先
              順序。
      國中組:以一般成績決定名次,一般成績相同者,比較藝能成績,
              一般及藝能兩者成績相同,再以體育成績為準,決定優先
              順序。
      國小組:如成績單係以等第表示者,以每一等第分數涵蓋範圍取其
              中數加總後除以科目數為其各科平均分數;如成績單係以
              分數表示者,則將各科成績平均,再按平均分數高低決定
              名次。
 (八) 各項獎助學金之申請係於下一學期申請上一學期之獎助學金,並以
      上一學期之成績為準,即每年三月持上 (第一) 學期之成績單申請
      第一學期之獎助學金,十月持下 (第二) 學期之成績單申請第二學
      期之獎助學金。如於申請第二學之獎助學金時已畢業或升學者,仍
      得申請。例國一新生得持國小六年級第二學期之成績單申請國小組
      之獎助學金,國中、高中、大專各組依此類推。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8
八  申請標準:
    大專 (包括二專、三專暨五專四、五年級)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
    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其中體育科目如
    學校規定免修者,亦可申請,惟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須比較體
    育成績時,則以有體育成績者為優先。
    高中 (包括五專一、二、三年級、高職)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
    國中一般學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藝能學科除體育成績在七十分
    以上,其餘各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國小成績分德、智、體、群、美五育,除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外,其
    餘四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各組申請人如係「身心障礙」者,其體育成績除未修 (含免修) 者外
    ,為六十分以上。但應附繳殘障手冊影本。
    以上各項成績應以阿拉伯數字評分紀錄為原則,國中小成績如以甲等
    方式評定者,除體育成績為乙等以上,其餘四育成績均在甲等以上者
    。
    各項獎學金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規定名額時,依左列規定決定優先順
    序:
    大專組:以學業成績決定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比較操行成績,學
    業及操行兩者成績相同,再以體育成績為準,決定優先順序,並以有
    體育成績者為優先。
    高中組:以學業成績決定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比較操行成績,學
    業及操行兩者成績相同,再以體育成績為準,決定優先順序。
    國中組:以一般成績決定名次,一般成績相同者,比較藝能成績,一
    般及藝能兩者成績相同,再以體育成績為準,決定優先順序。
    國小組:以智育成績決定名次,智育成績相同者,比較德育成績,德
    育成績亦相同者,比較體育成績,體育成績亦相同者,比較群育成績
    ,群育成績亦相同者,再以美育成績為準,決定優先順序。
    各項獎助學金之申請係於下一學期申請上一學期之獎助學金,並以上
    一學期之成績為準,即每年三月持上 (第一) 學期之成績單申請第一
    學期之獎助學金,十月持下 (第二) 學期之成績單申請第二學期之獎
    助學金。如於申請第二學期之獎助學金時已畢業或升學者,仍得申請
    。例國一新生得持國小六年級第二學期之成績單申請國小組之獎助學
    金,國中、高中、大專各組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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