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本部員工申請子女獎助學金時,應填具申請表乙份,並檢附上一學期 學校成績證明或成績單,逕送本部人事處彙辦,核定後造冊送法務通 訊雜誌社。 無法依前項規定檢附學校成績證明或成績單正本者,得將其影本送請 所屬單位主管驗證,並於影本上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及主管章戳後 代之。
八 申請標準: (一) 大專 (包括二專、三專暨五專四、五年級)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 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其中體育科 目如學校規定免修者,亦可申請,惟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須 比較體育成績時,則以有體育成績者為優先。 (二) 高中 (包括五專一、二、三年級、高職)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 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 (三) 國中一般學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藝能學科除體育成績在七十 分以上,其餘各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四) 國小各科成績除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外,其餘各科成績均在八十 分以上者。如以等第方式評定者,則按其等第所對照之分數,體育 為七十分以上,其餘各科為八十分以上者。 (五) 各組申請人如係「身心障礙」者,其體育成績除未修 (含免修) 者 外,為六十分以上。但應附繳殘障手冊影本。 (六) 以上各項成績,除國小組外,應以阿拉伯數字評分紀錄為原則。 (七) 各項獎學金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規定名額時,依下列規定決定優先 順序,各組得獎最後一名有數人成績相同者,則該成績相同之數人 均發給獎助學金,但經費不足時,則抽籤決定一名。 大專組:以學業成績決定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比較操行成績, 學業及操行兩者成績相同,再以體育成績為準,決定優先 順序,並以有體育成績者為優先。 高中組:以學業成績決定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比較操行成績, 學業及操行兩者成績相同,再以體育成績為準,決定優先 順序。 國中組:以一般成績決定名次,一般成績相同者,比較藝能成績, 一般及藝能兩者成績相同,再以體育成績為準,決定優先 順序。 國小組:如成績單係以等第表示者,以每一等第分數涵蓋範圍取其 中數加總後除以科目數為其各科平均分數;如成績單係以 分數表示者,則將各科成績平均,再按平均分數高低決定 名次。 (八) 各項獎助學金之申請係於下一學期申請上一學期之獎助學金,並以 上一學期之成績為準,即每年三月持上 (第一) 學期之成績單申請 第一學期之獎助學金,十月持下 (第二) 學期之成績單申請第二學 期之獎助學金。如於申請第二學之獎助學金時已畢業或升學者,仍 得申請。例國一新生得持國小六年級第二學期之成績單申請國小組 之獎助學金,國中、高中、大專各組依此類推。
八 申請標準: 大專 (包括二專、三專暨五專四、五年級)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 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其中體育科目如 學校規定免修者,亦可申請,惟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須比較體 育成績時,則以有體育成績者為優先。 高中 (包括五專一、二、三年級、高職)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 國中一般學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藝能學科除體育成績在七十分 以上,其餘各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國小成績分德、智、體、群、美五育,除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外,其 餘四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各組申請人如係「身心障礙」者,其體育成績除未修 (含免修) 者外 ,為六十分以上。但應附繳殘障手冊影本。 以上各項成績應以阿拉伯數字評分紀錄為原則,國中小成績如以甲等 方式評定者,除體育成績為乙等以上,其餘四育成績均在甲等以上者 。 各項獎學金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規定名額時,依左列規定決定優先順 序: 大專組:以學業成績決定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比較操行成績,學 業及操行兩者成績相同,再以體育成績為準,決定優先順序,並以有 體育成績者為優先。 高中組:以學業成績決定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比較操行成績,學 業及操行兩者成績相同,再以體育成績為準,決定優先順序。 國中組:以一般成績決定名次,一般成績相同者,比較藝能成績,一 般及藝能兩者成績相同,再以體育成績為準,決定優先順序。 國小組:以智育成績決定名次,智育成績相同者,比較德育成績,德 育成績亦相同者,比較體育成績,體育成績亦相同者,比較群育成績 ,群育成績亦相同者,再以美育成績為準,決定優先順序。 各項獎助學金之申請係於下一學期申請上一學期之獎助學金,並以上 一學期之成績為準,即每年三月持上 (第一) 學期之成績單申請第一 學期之獎助學金,十月持下 (第二) 學期之成績單申請第二學期之獎 助學金。如於申請第二學期之獎助學金時已畢業或升學者,仍得申請 。例國一新生得持國小六年級第二學期之成績單申請國小組之獎助學 金,國中、高中、大專各組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