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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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首長、職員請假應行注意事項 4
四 典獄長及少年輔育院院長請假前來台北者,應將在台北之臨時通訊處 所及電話號碼通知本部監所司登記;檢察處、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首 長請假前來台北者,應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書記室登記,以利聯 繫。
民國 70 年 07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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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典獄長及少年輔育院院長請假前來台北者,應將在台北之臨時通訊處 所及電話號碼通知本部監所司登記;檢察處、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首 長請假前來台北者,應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書記室登記,以利聯 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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