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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12: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機關首長、職員請假應行注意事項 1
一  本部各直屬機關首長請假及職務代理人應報經本部核准。其所屬各機
    關首長請假及職務代理人,凡請假在七日以下者,由各該上級機關核
    准;在八日以上者,轉報本部核准。臺灣各看守所所長及少年觀護所
    主任請假,應由各該地方法院檢察處轉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核准。
    其他職員請假及職務代理人,由各該機關首長核准,或授權辦理。但
    各檢察處紀錄書記官請假應經所配置之檢察官核轉。各機關對所屬機
    關首長請假核准公文,免抄副本送部。各機關首長請假後如期銷假上
    班者,免予函報銷假。
民國 70 年 07 月 27 日訂定
1
一  本部各直屬機關首長請假及職務代理人應報經本部核准。其所屬各機
    關首長請假及職務代理人,凡請假在七日以下者,由各該上級機關核
    准;在八日以上者,轉報本部核准。臺灣各看守所所長及少年觀護所
    主任請假,應由各該地方法院檢察處轉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核准。
    其他職員請假及職務代理人,由各該機關首長核准,或授權辦理。但
    各檢察處紀錄書記官請假應經所配置之檢察官核轉。各機關對所屬機
    關首長請假核准公文,免抄副本送部。各機關首長請假後如期銷假上
    班者,免予函報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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