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6 23: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資訊中心聘用暨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4
四  新進聘用、約僱人員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 思想忠貞,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
 (二) 年齡:四十歲以下、十八歲以上。
 (三) 聘用人員具大學 (專) 畢業以上程度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
      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約僱人員具高中 (職) 畢業以上程度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
      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民國 78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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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新進聘用、約僱人員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 思想忠貞,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
   (二) 年齡:四十歲以下、十八歲以上。
   (三) 聘用人員具大學 (專) 畢業以上程度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
        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約僱人員具高中 (職) 畢業以上程度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
        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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