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6: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離職後申請再(轉)任處理原則 4
四、離職檢察官 (含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擔任政務人員申請再 (轉
    ) 任檢察官,並經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自再 (轉
    ) 任之日起二年內不派任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首長。
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4
四、離職檢察官 (含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擔任政務人員申請再 (轉
    ) 任檢察官,並經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自再 (轉
    ) 任之日起二年內不派任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首長。
民國 89 年 09 月 14 日訂定
3
三  離職檢察官擔任政務官申請再 (轉) 任檢察官,並經本部檢察官人事
    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自再 (轉) 任之日起二年內不派任主任檢察
    官或檢察首長。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