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離職檢察官 (含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擔任政務人員申請再 (轉 ) 任檢察官,並經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自再 (轉 ) 任之日起二年內不派任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首長。
三 離職檢察官擔任政務官申請再 (轉) 任檢察官,並經本部檢察官人事 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自再 (轉) 任之日起二年內不派任主任檢察 官或檢察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