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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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聘兼顧問遴聘要點 5
五、本部顧問聘期二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之必要者 ,得予續聘;續聘以五次為限。
民國 9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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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顧問聘期二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之必要者 ,得予續聘;續聘以五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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