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部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由部長遴聘之: (一) 對於法務人才培訓、檢察、調查、矯正、司法保護、行政執行等業 務,著有經驗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 研究法學、獄政學、法醫學聲望崇隆或具管理專才,經驗豐富,堪 資匡濟者。
二 本部顧問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 曾任特任官者。 (二) 曾任本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或曾任本部一級單位主管五年以上, 對於法務行政等業務貢獻卓著者。 (三) 曾任司法官訓練所所長、調查局局長、高等法院檢查署檢察長或曾 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檢察長、矯正機關首長五年公上,對於人才 培訓、檢察、調查、矯正等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 (四) 研究法學、獄政學、法醫學聲望崇隆,經驗豐富,堪資匡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