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部顧問對於檢察、調查、矯正、司法保護、行政執行等業務,得向 部長提供興革意見及出席相關諮商會議。 本部部長得就前項業務,交由顧問研究,作為本部業務改進之參據。
三 本部顧問對於有關本部及所屬機關主管業務之重要興革事項,得向部 長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