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3: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管理要點 6
六  加班費發放後,不得因薪資變更申請補發差額。
民國 77 年 12 月 21 日訂定
6
  六  加班費發放後,不得因薪資變更申請補發差額。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