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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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管理要點 6
六 加班費發放後,不得因薪資變更申請補發差額。
民國 77 年 12 月 21 日訂定
6
六 加班費發放後,不得因薪資變更申請補發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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