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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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管理要點 3
三 加班人員一次加班達四小時如不願請領加班費,選擇在加班後補休假 者,必須在指派加班單內記明補休時間,但不得超過原加班之時數, 並應奉准依規定在加班後十日內補休。
民國 77 年 12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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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加班人員一次加班達四小時如不願請領加班費,選擇在加班後補休假 者,必須在指派加班單內記明補休時間,但不得超過原加班之時數, 並應奉准依規定在加班後十日內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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