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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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9
九 辦理測驗之機關,應將測驗後擬予錄取人員成績清冊及擬分發名冊層 報法務部核定。
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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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辦理測驗之機關,應將測驗後擬予錄取人員成績清冊及擬分發名冊層 報法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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