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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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4
四 雇用管理人員之測驗,得分區指定主辦機關辦理,其業務有特殊需要 者,得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辦理之。前項分區測驗機關轄區之劃分或變 更由法務部決定。其自行辦理測驗之機關,應層報法務部核准。
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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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雇用管理人員之測驗,得分區指定主辦機關辦理,其業務有特殊需要 者,得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辦理之。前項分區測驗機關轄區之劃分或變 更由法務部決定。其自行辦理測驗之機關,應層報法務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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