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6:0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9
九、學生畢業後自開始得履約之日起,無正當理由不為履約服務,或開始
    履約服務後因案受免職處分者,應償還已領取之公費及助學金。並由
    本部保管其醫學系畢業證書、醫事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及專業證書,保
    管期限自其得履約之日或實際履約之日起,算至滿十五年為止。
    前項應償還本部之公費及助學金,於學生已履行部分義務時,應按其
    未履行服務期間之比例計算。
    學生依前二項規定應償還之金額而不為給付時,同意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學生應於第一項所定證書保管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向本部申請發
    還,逾期本部不負保管責任。
    第一項所稱得履約之日,以學生畢業後取得法醫師或醫師資格之日起
    算。
民國 80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8
八  畢業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服務義務或因案受免職處分者,應償還已享
    領之公費及助學金,已履行部分義務者,按其未履行服務期間之比例
    償還。
民國 77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8
八、畢業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服務義務獲因案受免職處分者,應償還已享
    領之公費及助學金,已履行部分義務者,按其未履行服務期間之比例
    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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