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學生註冊入學時,應與本部訂定契約 (契約範本如附) ,一式四份, 分由本部、學生及履約保證人二人各別保存一份,該契約並應載明當 事人間之權利義務。
四 學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志願書 (格式如附件一) 、同意書 (格式如 附件二) ,並由保證人填具保證書 (格式如附件三) 各一份,送本部 保存。
四、學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志願書(格式如附件一),並由保證人填具 保證書(格式如附件二)各一份,送本部保存。 附件一 入學志願書 省 縣 法 醫 師 立志願書人 係 人志願於完成學業後擔任 工作 市 市 監所醫師 ,對於「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監所醫師人材實施要點」規定內容已有充分 瞭解並願確實遵守,所填志願屬實。 此 上 法 務 部 立志願書人 : (蓋章) 出 生 日 期:民國 年 月 日 永久通訊地址 : 父母(或家長): (蓋章) 永久通訊地址 : 與立志願書人之身份關係:1.父2.母3.家長(採圈選方式)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證書 茲保證 君在學期間及畢業後確實遵守「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監所醫師 實施要點」規定事項如有違反,保證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 辯權。 ┌─┬──┬─┬─┬─┬─┬────┬─────┬──┬───┐ │保│姓名│性│年│籍│職│與被保人│住 址│蓋章│對保人│ │ │ │別│齡│貫│業│之關係 │ │ │蓋章 │ │證├──┼─┼─┼─┼─┼────┼─────┼──┼───┤ │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保證規約: 一、舖保一家,人保須二人為之。 二、保證券資格文職須薦任級以上公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武職須中校 以上軍官二人為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之廠商行號,其資本額在拾萬元 以上者。 三、保證人應在保證書簽名蓋章並加蓋服務機關關防印信證明身份,如係 舖保應由負責人簽名蓋章並加蓋墊戳或公司行號印章。 四、保證人之職業地址如有變更或因故要求退保,在未以書面通知本部並 經換保前,原保證書繼續有效,單方宣告退保概屬無效。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與各醫院合作契約(範本) 監 獄 少年輔育院 一、合作主體: 甲方臺灣○○ 看守所 少年觀護所 典獄長 院長○○○ 法定代理人 所 長 主任○○○ 乙方臺灣○○醫院 法定代理人院長○○○ 二、合作期間:壹年(自七十七年○○月○○日起至七十八年○○月○○ 日止)如有需要,應於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同意得再續約。 三、派駐醫師資格及服務期限:乙方派至甲方駐診醫師須為駐院醫師級以 上人員,服務期間採輪調制,以三個月至半年輪調一次為原則,如因 特殊事故須臨時調換,須經雙方同意後為之。 四、派駐醫師待遇:駐診醫師之待遇照乙方待遇標準,由甲方於合約開始 時全年一次撥付乙方轉發,在服務期間,並享受監、院、所一切福利 ,甲方應供給膳宿,必要時並得支援交通工具。其服務表現特優者得 由法務部發給獎狀或由醫院予以獎勵。 五、合作事項 (一)駐診醫師應受監、院、所首長之指揮監督,並遵守監、院、所處服 歸成及行政規定。 (二)駐診醫師之工作內容為人犯之健康檢查,疾病預防與治療等。 (三)駐診醫師於夜間、下班時間或例假日,人犯遇有急症應隨時支援, 逾時工作得報支加班費或交通費。 (四)駐診醫師應負責定期查察保外就醫受刑人之病況。 (五)駐診醫師職務上之權力相當於監、院、所正式醫師並負有同等之責 任。 (六)駐診醫師應按規定時間到、退公,請假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 定辦理,監、院、所亦得將應予記錄之人事資料移送其所屬醫院參 辦。 六、本契約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修正之。 七、本契約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餘由甲方分別存轉。 訂約人 監 獄 少年輔育院 甲 方:臺灣 ○○ 看守所 少年觀護所 典獄長○○○ 院 長 ○○○ 法定代理人 所 長○○○ 主 任 ○○○ 乙 方:臺灣 ○○ 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院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醫 師 缺 額 (全 銜) 狀況調查表 與各公立醫療機構訂約 ┌──┬───────┬───┬───┬─────┬──┬──┐ │機關│醫師編 醫師現│訂約醫│訂約醫│訂約醫院醫│所需│備考│ │名稱│制員額 有缺額│院名稱│師人數│師每月待遇│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