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前點規定增加錄取之學生在學期間 (含實習期間一年) 除由本部負 擔公費外,每人每學年度發給助學金新臺幣十八萬元整。
三 增加錄取之學生在學期間 (含實習期間一年) 除由本部負擔公費外, 每人每學年度發給助學金新台幣 (以下同) 壹拾捌萬元整,畢業後應 至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及監所服務,其服務年限與所領取公費及助學 金年數相同。
三、增加錄取之學生在學期間(含實習期間一年)除由本部負擔公費外, 每人每學年度發給補助學金新台幣壹拾捌萬圓整,畢業後應至本部所 屬各機關及監所服務,其服務年限與所領取之公費及助學金年數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