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修正前,已領取公費及助學金 之人員,亦得適用之。
十一 在監所醫師缺額未補足前,由本部函請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省 (市) 政府衛生處 (局) 通函所屬醫 療機構,儘量與當地監所訂約,提供醫師輪流至監所服務,其待遇 照合約醫院待遇標準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在監所醫師缺額未補足前,由本部函請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省(市)政府衛生處(局)通函所屬醫 療機構,盡量與當地監所訂約,提供醫師輪流至監所服務,其待遇 照合約醫院待遇標準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