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5: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 7
七、初聘、續聘及解聘特約法醫師、醫師應將聘函副本副知上級機關。但
    依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履約服務之特約法醫師
    、醫師,其初聘、續聘及解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聘或解聘應層報法務部備查,其中初聘者並須檢具法醫師或醫師
      證書影本及公務人員履歷表隨文報部。
(二)續聘應將聘函副本副知上級機關及法務部。
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7
七、初聘或解聘特約法醫師、醫師均須報法務部備查,其中初聘者並須檢
    具醫師或法醫師證書影本及公務人員履歷表隨文報部。
    續聘特約法醫師、醫師,應將聘函副本副知本部人事處。
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7
七、初聘或解聘特約法醫師、醫師均須報法務部備查,其中初聘者並須檢
    具醫師證書影本及公務人員履歷表隨文報部。
    續聘特約法醫師、醫師,應將聘函副本副知本部人事處。
民國 82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7
七  初聘、續聘或解聘特約法醫師、醫師均須報法務部備查,其中初聘者
    並須檢具醫師證書影本及公務人員履歷表隨文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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