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5: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 6
六、特約法醫師、醫師任期一年,聘期以會計年度為原則,期滿表現優良
    者得予續聘。
    特約法醫師、醫師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不符本要點規定情事之一或其他
    事由不宜執行職務者,得隨時解聘。
民國 82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6
六  特約法醫師、醫師任期一年,聘期以會計年度為原則,期滿表現優良
    者得予續聘。
    特約法醫師、醫師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不符本要點規定情事之一或其他
    事由不宜執行職務者,得隨時解聘。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