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2: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會客須知 4
四  來賓訪問,因故不得晤談時,可於留言簿上留言,由服務台人員負責
    轉交。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4
四  來賓訪問,因故不得晤談時,可於留言簿上留言,由服務台人員負責
    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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