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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15: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 9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檢舉重大不法活動或協助偵查,對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有卓越貢獻
      者。
(二)遇重大災禍或危難,能妥為處置或奮身救護者。
(三)提供切實可行之建議案,對調查局工作或訓練所教育訓練有重大貢
      獻者。
(四)其他具體優異事蹟之卓越表現,應予記大功者。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9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檢舉重大不法活動或協助偵查,對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有卓越貢獻
      者。
(二)遇重大災禍或危難,能妥為處置或奮身救護者。
(三)提供切實可行之建議案,對調查局工作或訓練所教育訓練有重大貢
      獻者。
(四)其他具體優異事蹟之卓越表現,應予記大功者。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9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檢舉重大不法活動或協助偵查,對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有卓越貢獻
      者。
(二)遇重大災禍或危難,能妥為處置或奮身救護者。
(三)提供切實可行之建議案,對調查局工作或訓練所教育訓練有重大貢
      獻者。
(四)其他具體優異事蹟之卓越表現,應予記大功者。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9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檢舉重大不法活動或協助偵查,對國家安全有卓越貢獻者。
(二)遇重大災禍或危難,能妥為處置或奮身救護者。
(三)提供切實可行之建議案,對調查局工作或訓練所教育訓練有重大貢
      獻者。
(四)其他具體優異事蹟之卓越表現,應予記大功者。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9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檢舉重大不法活動或協助偵查,對國家安全有卓越貢獻者。
(二)遇重大災禍或危難,能預為處置或奮身救護者。
(三)提供切實可行之建議案,對調查局工作或訓練所教育訓練有重大貢
      獻者。
(四)其他具體優異事蹟之卓越表現,應予記大功者。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9
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 檢舉重大不法活動或犯罪線索,對國家安全有卓越貢獻者。
 (二) 遇重大災禍或危難,能預為處置或奮身救護者。
 (三) 提供切實可行之建議方案,對調查項工作或訓練所教育訓練有重大
      貢獻者。
 (四) 其他具體優異事蹟之卓越表現,應予記大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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