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規定累積懲處,申誡 3 次累積為記過 1 次;記過 3 次累積 為記 1 大過。
十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調查局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 受訓資格: (一)違反政府有關法令或調查局有關紀律規定,情節嚴重者。 (二)訓練期間受懲處,累積達 2 大過以上者。 (三)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所、實習單位職員施以強暴脅迫 者。 (四)故意夾帶、攜帶或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機密 文書外出,或違反各項保密規定,情節嚴重者。 (五)參加各項考試、測驗、競賽舞弊者。 (六)實習期間,經考核其品德素養,不適任調查局工作者。 (七)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前項第 2 款累積懲處,申誡 3 次累積為記過 1 次;記過 3 次累積為記 1 大過。
十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調查局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一)違反政府有關法令或調查局有關紀律規定,情節嚴重者。 (二)訓練期間受懲處,累積達二大過以上者。 (三)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所、實習單位職員施以強暴脅迫 者。 (四)夾帶、攜帶機密文件外出或違反各項保密規定,情節嚴重者。 (五)參加各項考試、測驗、競賽舞弊者。 (六)業務實習期間,經考核其品德素養,不適任調查局工作者。 (七)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前項第二款累積懲處,申誡三次累積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累積為 記一大過。
十三 有左列情事之一,退訓: (一) 違反政府有關法令或調查局有關紀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 全期受懲處,累積達二大過以上者。 (三) 對教職員、輔導員有侮辱或粗暴行為者。 (四) 造謠惑眾、詆毀政府或挑撥離間造成對立,破壞團結者。 (五) 夾帶、攜帶訓練所機密教材外出或違反各項保密規定,情節重大 者。 (六) 填寫不實資料或違反誠信原則,蓄意欺瞞者。 (七) 參加各項考試、測驗、競賽舞弊者。 (八) 酗酒滋事或言行乖謬,有損調查局局譽或訓練所所譽者。 (九) 業務實習期間,經考核其品德素養,不適任調查局工作者。 (十) 犯有其他不良行為,情節重大者。 前項累積懲處,申誡三次累積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累積為記一大 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