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9: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9
九  本局於協議前,相關單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並就賠償
    責任詳加分析研判,必要時得洽請有關單位鑑定。受理請求賠償費額
    在行政院核定標準以上之事件者,並得附具有關資料,函請該管地方
    法院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民國 86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9
九  本局於協議前,相關單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並就賠償
    責任詳加分析研判,必要時得洽請有關單位鑑定。受理請求賠償費額
    在行政院核定標準以上之事件者,並得附具有關資料,函請該管地方
    法院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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