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本局指定協議期日前,相關單位應先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有無理由。 如認本局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 滅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受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 拒絕之,並通知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