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9: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5
五  本局收受賠償請求書時,應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
    、文號,並掣給收據。
民國 86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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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局收受賠償請求書時,應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
    、文號,並掣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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