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9: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2
二  本局組或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置組員十一至十三人,由副局長、
    主任秘書及第三處、第六處、第七處、廉政處、經濟犯罪防制中心、
    緝毒中心、政風室、人事室、會計室等相關單位主管組成,副局長兼
    召集人,秘書室辦理綜合業務。並由本局各單位指派人員承辦各該單
    位之國家賠償業務。
民國 86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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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局組或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置組員十一至十三人,由副局長、
    主任秘書及第三處、第六處、第七處、廉政處、經濟犯罪防制中心、
    緝毒中心、政風室、人事室、會計室等相關單位主管組成,副局長兼
    召集人,秘書室辦理綜合業務。並由本局各單位指派人員承辦各該單
    位之國家賠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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