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0: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13
十三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
      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局應其請求,得繼續協議一次。
民國 86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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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
      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局應其請求,得繼續協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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