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0: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12
十二  本局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得逕行決定之限度時,應報請法務部核定
      後,始得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或為訴訟上之和解。
民國 86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12
十二  本局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得逕行決定之限度時,應報請法務部核定
      後,始得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或為訴訟上之和解。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